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