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