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