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