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