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通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益;

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违反本条例关于股权质押等股权管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