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