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