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