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