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九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