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