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