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