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