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四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