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