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