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