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