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