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