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