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