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