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