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