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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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