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四)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