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