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