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一章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