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