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预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