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