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