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