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