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