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引用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