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