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