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