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