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