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