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