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