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年) 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年) 4. 4. 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 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