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年) 5. 汇总申报协调。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年) (2) 5. 汇总申报协调。 (2)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 目录 (3)